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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重金屬廢水直排 老板獲刑、被處罰金+從業禁止
近日,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施某群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人民幣。同時,判決禁止被告人施某群在三年內從事拉鏈噴漆加工相關職業。
自2022年4月以來,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未購買相關排污設施的情況下,被告人施某群組織車間工人將去油清洗拉鏈頭產生的廢水通過車間外排口直接排入化糞池,與生活污水混釋后排入市政管網。
同年5月21日,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聯合當地公安局在檢查時,發現上述違法排污行為,生產污水已通過化糞池泄露至晉江陽溪。經檢測,車間外排口淤積廢水中鋅濃度152mg/L,超標30.4倍。同時查明,被告人施某群所經營的車間曾因未辦理環評、環保驗收手續被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拆除超環評的生產工序。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群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含鋅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此外,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被告人施某群在被生態環境部門查處后,仍繼續開展生產,直排重金屬超標的廢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有效杜絕二次犯罪,法院在對被告人施某群判處刑罰的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拉鏈噴漆加工相關職業。
宣判后,被告人施某群服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22年7月,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福建省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實施方案》,重點防控鉛、汞、鎘、鉻、砷、鉈和銻等重金屬污染,并對鉛、汞、鎘、鉻和砷五種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實施總量控制。重點行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礦采選),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冶煉),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鞣制加工業等6個行業。
2022年9月 ,泉州晉江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晉江市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深化重金屬污染治理,強化涉重金屬執法監督力度等工作要求。《方案》指出,運用環境監測、監管、執法“三聯動”機制,開展涉重金屬行業企業執法檢查,依法嚴厲打擊超標排放、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以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含重金屬危險廢物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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