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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開征水資源稅 特定用水行業從高定稅
征稅對象:江、河、湖泊(含水庫)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納稅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但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在內,有六種情形可不繳納資源稅。
納稅原則:稅費平移,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但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稅額要高于非超采區,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征1至4倍;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至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同時,辦法規定了限額內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對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稅等六種稅收減免情形。
征收方: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水利部門負責核準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試點期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水資源稅并非我國新設稅種,而是已有30多年歷史的資源稅下的一個稅目。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解釋說,征收水資源稅不會影響城鎮公共供水價格。目前,水資源費是城鎮公共供水終端水價的組成部分,實行水資源費改稅后,征收方式和稅額標準基本延續現行規定,不會影響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用水價格。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水利部門負責核準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試點期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在河北省試點水資源稅改革一年半后,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陜西等9省(區、市)也將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用稅收杠桿抑制不合理用水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28日聯合發文,宣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圍,并表示試點旨在為全面推開改革積累經驗,待條件成熟后擇機在全國全面推開改革。
水資源稅并非我國新設稅種,而是已有30多年歷史的資源稅下的一個稅目。根據三部門《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征稅對象為江、河、湖泊(含水庫)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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