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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把排放治理責任交還企業
排污許可證不僅是“排污資格證”,還是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排放控制義務和責任的法律文書。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改變了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將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責任回歸企業。
多年來,我國一直加強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從整體來看,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正在不斷完善,但也存在著諸多不足。為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對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作出了明確要求,規定了“按證排污、按證監管”的管理模式,明確排污許可證法律地位,劃定排污許可管理權限。
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說,《條例》的實施對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推進國家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撐。
一、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
北京的排污許可工作走在全國前列。順義區從2017年起施行排污許可工作,2020年底已完成1752家相關單位的排污許可證核發登記,涉及汽車制造、鋼鐵、食品制造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等124個行業,全面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
為實現全覆蓋,順義區生態環境局在利用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日常監管得到的數據的同時,聯合稅務、農業、衛健等部門擴大排查范圍,最大限度查找出排污單位;開展各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調查摸底,建立核發清單,在排查結果基礎上,明確企業管理類別,形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等。
北京市順義區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說,許可證核發工作模式以企業為主體、區生態環境局審核發證、第三方技術單位進行技術指導,注重強化內部多部門聯合會審,專業技術人員把關,為發證質量提供了堅強保障。
生態環境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守亮說,排污許可證不僅是“排污資格證”,還是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排放控制義務和責任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定性、強制性。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改變了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將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責任回歸企業。
排污許可證具有全國統一編碼,在正、副本上都有二維碼,生態環保部門和公眾只要掃一掃該二維碼,就會對企業環保情況了如指掌,包括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原輔材料、排污節點、污染治理設施及排放口、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量和許可限值、水污染物排放許可量和許可限值、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等。
“截至2020年7月31日,萬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基控股)下屬14家企業的新版排污許可證辦理結束。”萬基控股環境保護處處長張劍戟說,只有搞好環境保護,企業才能走得更遠。
新排污許可證作為企業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是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更是排污單位守法、執法單位執法、社會公眾監督的基本依據。
二、減輕負擔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說,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不僅明確了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體責任,而且對保障企業合法權益,落實“放管服”、減輕企業負擔方面進行了創新。
據生態環境部提供的2020年統計情況,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共236萬家,占固定污染源總數的86.5%。
劉志全說,數量如此巨大的企業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登記管理,半小時內即可完成,非常方便。
設立的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制度,有利于企業輕裝前行,特別是針對現在已有排污,在《條例》出臺前未達到相關標準或設施不完善,或未批先建的,給了預留期,因企而異給予整改期限,通過與企業商量、幫扶達到相關整改要求,避免“一刀切”。“對手續不全或有瑕疵的企業,也按規定要求限期整改。”劉志全說。
據統計,目前生態環境部門已對3.15萬家企業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書。
“實施‘一證式’管理,有利于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的擾動。”劉志全說,原先一個要素由不同部門來管,“九龍治水”,現在轉變為“一證式”一個平臺管理,對企業的擾動減少,減輕企業負擔,并通過規范環境執法,減少自由裁量權,依證執法。
據了解,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實現了“一網通辦”“跨省通辦”“全程網辦”。劉志全表示:“《條例》的頒布,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有利于維護排污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排污單位生產經營的穩定預期。”
排污許可證還納入了國家統一監管平臺,這也為排污收費、環境統計等工作提供了統一的數據,減少了重復申報,減輕了企事業單位負擔,提高了管理效能。張劍戟說,如此一來,既保證了各子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為企業融資提供了必備保障,也堅定了合作客戶對企業的信心。
三、構建長出“鋼牙”的監管機制
黃潤秋強調,“十四五”時期,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將進入減污降碳協同治理的新階段,排污許可制度改革也將進入提質增效新階段,生態環境部將努力破解制約工作開展的熱點、難點、痛點問題,全面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其中包括實現從“全”到“準”、從“基礎”到“核心”、從“排污許可”到“排放管理”的“三個轉變”,構建管理更高效的制度體系;做到企業自證守法、政府依證監管、社會共同監督,構建權責更加清晰的治理體系;將排污許可證作為固定污染源監管執法的主要依據,依法嚴懲典型違法行為,強化信用約束,構建責任追究更有力的監管機制;建立更科學精準的技術規范體系,加強信息共享,包保幫扶等工作機制,形成基礎更完備的保障體系。
如何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管和威懾,讓排污許可成為一個有“鋼牙”的制度?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說,依法嚴懲重罰,是有效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的重要手段。
《條例》加大了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多種處罰措施。比如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對復查發現排污企業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拒絕、阻撓復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措施。
“《條例》還加強了與治安管理、刑事處罰相關規定的銜接,與環保法規定的拘留處罰措施相銜接,規定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等行為,可依法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黃祎說,通過上述規定,加大了違法成本,起到用重典治理違法排污行為的作用。
科技也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實施起到支撐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說,要使排污符合許可要求,污染治理技術的先進性是重要保障。通過鼓勵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推動、保障排污單位符合排污許可要求,有利于增強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成效。
針對企業上報、公布的排污數據的準確性,劉志全說,相關部門應提高科學水平,實施大數據監管和甄別,通過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判別真假,“我們也鼓勵媒體和公眾加強這方面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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